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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劳动关系之认定

2015-11-23分类号:D922.284;D922.5

【作者】侯玲玲  
【部门】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通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之争议。张某诉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是劳动关系,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是保险代理关系。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劳动关系的确定不能简单凭借一纸合同,应该从判断劳动合同三要素标准依次判断,即合意性、报酬性质以及从属性依次判断,以从属性判断为核心。某些混合了劳动合同与保险代理合同因素的契约本质判断,如员工制代理人合同,原则上应取决于劳务提供者实际给付义务的着重点是否具有从属性。若给付义务的着重点具有从属性,无论名称,都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关键词】保险代理  劳动关系  从属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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