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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有权作出闲置地收回决定吗?

2015-12-15分类号:D922.3F205

【作者】翟国徽  
【部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要】问题2002年,某单位受让一宗国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但至今未进行开发建设,当地国土资源局通过调查、认定、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向地方人民政府请示收回,政府批复同意。随即,国土资源局向该单位下达了《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单位不服,认为《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权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部门
【关键词】国土资源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  闲置地  房地产开发  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  资源主管部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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