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目标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人的合同效力研究
2015-05-10分类号:D922.291.91;D923.6
【部门】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对赌条款在投融资交易中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发挥正当的经济功能。对赌条款在订立时及履行中均符合公平原则,并非可撤销条款。投资方在订立及履行对赌协议时既不满足滥用股东权利的条件,也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投资方主张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基于股东身份的自益权。基于未来业绩的对赌条款既非保底条款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无效条款。
【关键词】对赌条款 估值调整 民商法公平原则 股东权利滥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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