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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5-09-10分类号:D924.3

【作者】李耀杰  
【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大数据系统彻底扭转了"老鼠仓"行为查处难的局面,降低了《刑修七》立法时该行为对金融行业的巨大威胁。刑法宜相应降低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力度,回归罪责原则本位。实践中,同样的获利数额或涉案数额,"老鼠仓"犯罪的危害性比内幕信息犯罪低,其"情节严重"的标准需高于内幕交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老鼠仓"犯罪相关情节认定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老鼠仓”  一般预防功能  罪责原则  情节认定标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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