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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污染防治法》在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2015-05-15分类号:D922.68

【作者】林龙  
【部门】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纳入防治范围,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水污染问题的重视。然而该法大部分规定均是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对农村水污染问题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有效的农村水污染监督管理机制,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为了保护农村水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应当转变立法理念,建立城乡并重的水污染防治机制,细化农村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扩大水污染源控制范围,健全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  农村水污染  法律制度  完善
【基金】福建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节能减排视域下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JA13135S)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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