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行为客体限制解释研究
2015-04-15分类号:D924.3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职务侵占罪既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自己保管的本单位财物,又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但是这种观点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也不利于保护法益。应当对"本单位财物"进行限制解释,将其限制为个人管理、占有的财物,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如此方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能使刑法条文相协调。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罪刑相适应 限制解释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4D039))
【所属期刊栏目】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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