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2015-09-15分类号:D923.41;D925.1
【部门】长江大学法学院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网络社会的互通互联逐渐加深,权利人的信息传播权在网络空间受到侵害正变得日益频繁,因此,必须确定最适当的法院审理该类特殊侵权案件。当前,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效力明显偏低,该解释在管辖法院的地域确定上明确了多个依据,但存在位阶不清和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也没有明确管辖法院的级别确定这一重要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应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初审管辖,将其交由内部成立的专门科技法庭审理。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 管辖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3BFX127); 荆州智库2015年度资助课题(Jzsk-yk1521); 长江大学人文社科基金(2014Csz008)产出论文
【所属期刊栏目】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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