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未然的防范——预期违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1998-05-20分类号:D923.6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of 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作为对约定履行期限未至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预期违约制度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独有,它与缔约过失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共同构成完善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责任制度。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允许受害方(即非违约方)尽早采取对策,最低限度地减少其所受之损失,并迅速了结他们之间的债务或赔偿纠纷,从而能及时从原有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故有利于对受害方利益的极大保护和现实的经济流转。
【关键词】预期违约 受害方 实际违约责任 违约方 履行期限 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义务 合同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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