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平等框架下对医保筹资中“个体责任”的探讨——以中国烟民为例
2014-02-01分类号:F062.6
【部门】南京大学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摘要】医保筹资中,如果最差"类型"里个体的健康行为水平,与全社会健康行为的平均水平相比,二者之差在临界范围内,那么,在设计筹资机制时应充分考虑"个体责任";反之,如果二者之差超过临界值,则不应考虑"个体责任",因为这时个体不良行为受"环境"影响很大,该责任应由社会承担。以烟民为例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应采取后一种筹资机制。
【关键词】医疗保险 筹资 机会平等 功利主义 GHK模拟
【基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医疗保险承受力与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2011ZDIXM02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城乡医疗保障的统筹模式研究:效应评估与最优模式选择”(71073077);;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机会平等理论下的城乡医保统筹制度研究”(CXLX13_061)
【所属期刊栏目】财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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