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税费法律制度的重构——以矿产所有权出让为视角
2008-11-10分类号:F426.1;D922.62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而言,在采矿权出让中,国家出让的是矿产的所有权而非用益物权。采矿权价款作为矿产的用益物权的对价,占矿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的比例太低。按矿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税收,国有矿产资源资产和税收大量流失。我国应实行矿产所有权出让,向受让人收取矿产所有权出让金、矿区国有土地使用费、矿山环境恢复费。根据矿产所有权出让金的数学模型,确定它的合理金额。按照同矿产的可采储量等量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征收环境税、增殖税,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关键词】矿产所有权出让金 用益物权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税费法律制度
【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桂教人才083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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