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
2006-09-15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性质上只是公司的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而不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在商事权利能力之外,公司依然具有普通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可以签订合同。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应就该合同本身进行判断,而和公司对经营范围的超出毫无关联,是无关联主义。无关联主义可以通过某些法律问题的解决而得到实证。
【关键词】经营范围 商事权利能力 无关联主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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