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从竞争的客观要求——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
1998-04-20分类号:D922.294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
【摘要】在市场化改革中,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乃至社会的高级行为规范,已悄然在中国崛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至少有滥用实力、附加不公平交易条件、不当奖售、通谋招投标等几种行为,依国际惯例应属于反垄断法或反对限制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同时,反垄断法呼之欲出。为此法学家和立法者对有关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及其立法进行研究,提出诸如“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等概念和相关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中国反垄断法 竞争法 限制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 垄断状态 私人垄断 交易条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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