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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上的直接侵权责任

1998-09-20分类号:D913

【作者】薛虹
【部门】北京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摘要】尽管网络上的侵权纷纭复杂,但林林总总的“游戏”参加者大致可以被分成三类,即网上信息源、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第一类参加者主要是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万维网页的拥有者们,当然也包括以其他网络技术形式向因特网提供信息的主体;第二类参加者包括各种网络服务商、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等为网上信息传输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的主体;第三类参加者则是指一切从网上获取信息的主体,不仅指为个人信息消费目的上网浏览的用户。将网上各类主体分类,便于分析它们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
【关键词】直接侵权  复制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商  侵犯版权  版权人  侵权行为  信息消费  版权保护  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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