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董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对拟修订《上市规则》关于董秘任职资格新要求的实证检验
2008-01-15分类号:F832.51;F224
【部门】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100820 100871
【摘要】董秘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但长期以来相当多上市公司的董秘责任大于权利,难以完全发挥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期望的作用。为提高董秘地位以充分发挥董秘职能,拟修订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实施这一措施能否起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呢?我们的研究发现,由副总兼任董秘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未发现董秘仅兼任董事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显著作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董秘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产权保护导向的会计研究”(项目批准号70532002)的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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