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质量
2011-07-25分类号:F276.6
【部门】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招商银行总行
【摘要】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从法律意义上第一次确认了董事会秘书的高管地位,董秘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值得深入研究。本文运用Kim和Verrecchia(2001)度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通过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董秘持股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而董秘的年龄、任职时间、教育水平、兼任情况和相关经验等对信息披露质量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董秘的个人特征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董秘制度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质量 新《公司法》 事件研究法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03054,7097314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08250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9JJD790051);;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项目(08JDTDXM79001);; 广东省科技厅政府特定任务项目;; 中山大学经济研究所基地建设经费;;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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