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协议”理赔的产生机理与现实考察——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2015-09-25分类号:F842.66
【部门】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难把握和最容易引起分歧的环节,农业保险市场也是如此。自2007年以来,内蒙古农作物保险理赔中的通行做法是"协议"赔付,其产生机理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行为主体由于地位不对等而导致的各自利益低水平均衡,更是三方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具体表现在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
【关键词】农业保险 协议理赔 行为主体 利益均衡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效果;效率的实证研究:以内蒙古农作物保险为例”(编号:71503141); 内蒙古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项目“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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