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依据、确立方式与遵从意愿
2015-10-15分类号:F812.42
【部门】东北财经大学
【摘要】税收依据源于政府的服务职能,受制于税收的确立方式,影响纳税人的遵从意愿。税收确立方式经历了自由贡献、请求援助、专制课征以及立宪协赞四个时期,政府征税必须经过代议机关同意已成为立宪协赞与封建专制等非民主社会课税方式的最主要区别,体现了市场经济框架下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改善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政府行为规则的约束性以及财政支出的有效性都将有助于纳税人遵从意愿的提高。
【关键词】税收依据 确立方式 遵从意愿
【基金】作者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财政均等理论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与制度优化研究”(71003014);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财政腐败的动因;效应及其治理:基于中国财政体制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15YJA790017); 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A Comparative Study on Fiscal and Property Taxation in U.S.and China”(201304540084); 东北财经大学学科建设支持计划项目“税收伦理与纳税遵从”(XKT-201408)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地方财政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