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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10-15分类号:F301.2

【作者】贺超  
【部门】宁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摘要】严谨的立法体系在德国,宪法(《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主要是指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含建筑物所有权)。因此,宪法为土地私有制及其保护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德国《民法大典》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是土地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德国所有的土地都实行土地登记,即地籍登记。作为实体法的德国《土地登记法》,则设置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关系,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如何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规则,使
【关键词】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制度  不动产物权  土地所有权  《基本法》  土地私有制  立法体系  土地利用  房屋建筑物  程序规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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