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5-10-08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称:公司原员工王某于2007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在公司工作,职务是食品添加剂研发经理,主要职责为进行食品添加剂的研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2014年8月1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8月17日结束,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然有效,王某必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向王某支付了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然而,2014年11月,公司突然知晓,2014
【关键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食品添加剂 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 保密事项 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法规 实质标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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