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待工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
2015-11-08分类号: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1年10月22日,王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担任猎头部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至2004年10月21日的《劳动合同》,并于2004年10月22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3月18日,王某被聘任为该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27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母公司作出《免职通知》和《待岗通知》,前者决定免去王某总经理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后者称鉴于目前无合适岗位安排,请王某自即日起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工资按每月5000元发放,并要求办理工作交接。2013
【关键词】人力资源公司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年休假 总经理职务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关系 工作交接 工作时间 协商一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