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电子邮件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
2015-10-08分类号:D922.5
【部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摘要】《中国劳动》2014年第12期刊登了《电子邮件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一文(作者朱忠虎),笔者与该文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网络数据电文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电子邮件,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理由如下:从法律层面分析。《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 数据电文 强制性规定 强制规定 合同无效 电子签名法 用人单位 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 违反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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