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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相抵规则在保险金给付中的适用

2015-07-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蔡大顺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关键词】法定安全义务  对己义务  重大过失  过失相抵  比例原则
【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保单产品说的意义与实践”(编号:2014B05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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