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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的重构——基于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视角

2015-10-01分类号:D922.182.3;F842.61

【作者】胡川宁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莫衷一是。通过揭示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在本质上应是由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雇主)所组成的、以社会风险分担为目的的、并能自主管理的共同体。这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公法上的社团法人,而不应以其他形式组织。由此,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模式予以改进。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公法上的社团法人  团结原则  补充性原则  自治原则
【基金】201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养老保险融资模式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5SKG010)资助;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研究”(批准号:2014XZQN-38)资助;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法律规制研究”(批准号:2014-XZRCXM017)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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