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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竞合的处理

2015-10-08分类号:D920.5;D922.52

【作者】张爽  
【部门】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陈某应聘到一家外贸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10日,陈某向公司人事部门递交了带薪年休假的报告,假期自9月12日起算。9月12日早,公司秘书通知陈某,因临时性工作需要,总经理不批准其休假申请。但此时陈某已经准备登机与家人一起外出旅游,故未理会公司的意见而自行休假7天。待其休假结束回公司上班时,该公司以陈某擅自离岗无故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
【关键词】劳动合同  公司秘书  销售主管  起算  人事部门  临时性工作  劳动法律  劳动权利  必备条款  劳动立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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