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无选择权——杨某诉雅安烟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案评析
2015-08-23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管理学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人事处 上海和弈青年就业指导中心(NGO)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选择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劳动者终止合同,而不考虑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裁决。本文从一个具体劳动争议判例出发,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三个层面探讨不宜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以此实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在反思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连续订立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选择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