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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的“非升即走”制度及其期限设置的合理性

2015-04-10分类号:G649.712

【作者】岳英  
【部门】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摘要】"非升即走"作为一种有效的人才筛选与选拔机制,成为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其中有关6~7年试用期限的规定却具有历史的偶然性。本文尝试从学术人才成长的角度,以斯坦福大学和密歇根州立大学为案例,探究这一期限设置在当下是否为教师展示其学术潜能或检视其是否适合从事学术职业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结果发现两所高校物理系的教师在副教授职称评定之前已经展示出较强的科研能力,达到了晋升的标准,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一期限设置的合理性。在我国众多高校也逐渐采纳美式"非升即走"制度的今天,大胆借鉴很有必要,小心求证期限的设置是否适用于我国高校的环境或学术文化尤为关键。
【关键词】非升即走  试用期限  学术人才成长周期
【基金】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71373083)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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