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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规制探究——一个规范分析的路径

2015-03-10分类号:F832.51

【作者】余涛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从本质上讲,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根植于为小额筹资者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从投资者能否获得投资性回报的角度,可将众筹分为:投资性众筹(包括债权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和非投资性众筹(包括捐赠式众筹、预购式众筹和奖励式众筹)。众筹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二者都要遵循投融资额度的限制。要注意控制众筹中介的经营成本,以利于众筹融资功能的发挥。筹资者与众筹中介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居间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众筹类型不同而各异;投资者与众筹中介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担保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
【关键词】众筹  众筹中介  法律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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