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2015-05-20分类号:F832.4;F830.42;F812.42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辽宁大学商学院
【摘要】自2008年我国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除金融等极少数行业按会计准则提取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外,大部分企业在会计上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都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国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历经多次变更,政策规定的不断变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征纳双方都造成了很多困惑。本文围绕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变更脉络,分析现行政策在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企业 贷款损失准备金 税前扣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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