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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人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1997-04-15分类号:F842.4

【作者】方贤明
【部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摘要】承保人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方贤明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法理解释保险人指在保险活动中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提供经济保障,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关键词】承保人  保守秘密  再保险业务  经济保障  给付保险金  保险财产  保险活动  其他保险  上海市分公司  商业性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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