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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作用

2015-01-15分类号:F812.42;F275.2

【作者】黄玑  
【部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我国的增值税为"价外税",以不含税的价款为计税依据,价、税分离核算。同时,一般纳税人采用税款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货物等产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抵扣的依据是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可能认证不通过的情况;另外,由于扣税凭证的认证期限可达180天,企业可能跨月认证。这与会计核算存在矛盾。笔者认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明细科目能起到很好的过渡作用,它可细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也使会计核算与企业实际纳税处理相符。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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