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源节约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之功能定位及其制度重构
2015-05-25分类号:F426.1;F812.42
【部门】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制的历史变迁以及矿产资源税与矿区使用费的关系,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可以看出,我国矿产资源税的功能定位于国家凭矿产所有权向采矿单位或个人收取的矿产资源资产收益,这混淆了国家对矿产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国家对采矿单位或个人的征税权力,致使矿产资源税和采矿权价款在功能上雷同。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定位于矿产的节约集约开采和利用,应从征收范围、计征方法、计征依据等方面重构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制,对过度消费矿产品及其制品的行为征收矿产资源税。
【关键词】税制 矿产资源税 功能定位
【基金】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桂教人才0837);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工程”2012年度“开方基金·教授培育工程”课题“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协调机制研究”(KF2012001); 贺州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房地产租税费制度整合研究”(HZUBS201204)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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