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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中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

2015-04-23分类号:F812.45;F224

【作者】倪东生  张艳芳  
【部门】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  
【摘要】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可以设定最优的激励薪酬建立两者之间的最优合同。在设定薪酬激励的方式时,政府可以通过固定支付比例和弹性支付比例来实现对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高效度激励,其中后一种方式更为有效。在二者谈判能力相同的情况下,政府更倾向于实施弹性支付比例,而此时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收益略低于固定支付比例薪酬下的收益,但有助于长期合作关系的持续,也更有利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  市场化  承接主体  激励机制
【基金】本文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计划重点项目“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交易规范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基金项目“首都交通拥堵治理的现状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TDJD201404)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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