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出须“退之有道”——成都市两镇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探索实践
2015-01-15分类号:F321.1
【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邛崃国土资源局
【摘要】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农民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及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的退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一般情况下,农户是不愿意将已经取得的宅基地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既没有经济条件,同时也不愿意有偿收购农户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变现力差,随着进城落户农民数量的增加,不少地方的农村出现了宅基地闲置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变现力 农民数量 两镇 土地整理 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部门 临邛镇 城镇居民 韩场镇 征地补偿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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