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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应考虑企业发展周期

2015-08-15分类号:F301.2

【作者】丁红军  
【部门】江苏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摘要】目前,我国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大多采用了最高年限(即50年),真正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灵活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极为少见。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缺乏对企业低效用地制约机制,难以协调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因此,在当前的土地利用状况下,适时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缩短土地使用年期,非常必要。确定合理的出让年限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出让年限应基本控
【关键词】工业用地出让  发展周期  土地利用状况  土地使用  土地出让  土地资源  受让人  制约机制  土地价格  国土资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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