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准征收与补偿:土地发展权视角
2015-03-04分类号:F301.1
【部门】广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土地管制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是对土地利用外部性矫正和提供公共品的必要措施。但管制具有财富分配的强大能力,且构成对财产权的定义和干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这使得受限土地所有者受到不合理的损害。损害的本质是土地发展权的剥夺。国家在对土地进行管制的时候,要注意对土地财产权的保护,防止走入准征收。国家是否承认和赋予土地基本发展权是判定准征收构成及管制合理性的首要标准。对构成准征收的土地应该给予补偿,对含有基本土地发展权的土地不需要补偿。
【关键词】土地准征收 土地管制 土地补偿 土地发展权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土地准征收与补偿的原理;标准与政策研究:土地发展权视角”(14YJA630090); 2014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广州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研究:框架;规范;政策”(14G45)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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