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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红利分配、村委会职能与城镇化

2015-01-01分类号:F299.21;F301;D422.6

【作者】张广辉  魏建  
【部门】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摘要】城市郊区土地被征收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土地红利的产生,并进一步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村委会(农民)之间分配;其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即(被动)城镇化过程。而城镇化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土地红利分配的格局。当前的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不利于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合理提高个人的土地红利份额,但为了有效地提高城镇化水平,村委会需要承担失地农民的谈判代表、土地红利分配方式的决定主体、土地股份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三个职能。
【关键词】土地红利分配  村委会职能  城镇化发展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1&ZD048);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1&ZD146); 2014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项目编号:2014lslktziyyjj-21); 2013年度辽宁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3LDQN2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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