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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核算简化模式及改进

2015-06-05分类号:F275

【作者】汪农生  
【部门】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认为,"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设备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应是出租人为承租人代垫的一笔款项,而应是其支付的一项融资成本,可作为未来销项税额的抵减项,并通过一个例子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融资租赁  出租方  增值税  营改增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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