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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配股中盈余管理的监管措施浅析

2015-03-05分类号:F275

【作者】江焘  陶媛  
【部门】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  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  
【摘要】(一)证券监管部门针对盈余管理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从制度设计和会计核查两方面来开展工作。制度设计是指在现有保荐制度框架内,建立由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和会计中介机构重点观察、识别配股过程中可能发生盈余管理行为的制度,并对上述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具体来说,可建立金融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配股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侵害了投资人利益,则对相关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实施暂停保荐业
【关键词】盈余管理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  保荐人  证券监管部门  确凿证据  不定期抽查  金融中介机构  执业质量  责任追究机制  证监会发审委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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