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治、国家强制与集体自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互动——基于对德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梳理
2015-05-08分类号:F249.516
【部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摘要】德国法中存在着私人自治、集体自治手段以及国家强制等三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这种多元协调机制体现了不同层级的利益代表对劳动关系协调的参与。上述不同协调机制之间的关系在于,劳动合同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劳动合同受国家立法控制;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直接并且强制的规范效力;集体协议在功能上对国家强制具有优先地位,在效力上对国家强制具有劣后地位;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这两个不同的集体合同机制存在着功能、取向、对象与效力的区分;雇主指挥权是效力最低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德国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因工会入会率下降和资本全球流动带来的工会谈判能力下降而面临新挑战...
【关键词】劳动关系 多元 工厂委员会 团体协议 合同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一般课题《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分类处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C44)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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