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处理碳排放权会计实务思考——以深圳市管控单位为例
2015-06-05分类号:F230;X196
【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七个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已启动一年有余,却一直没有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体系。相较于"总额法","净额法"因其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应用更为广泛。本文探讨了"净额法"下发放免费配额、确认排放费用、配额交易、履约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实务,认为免费配额在履约前通过交易获取收益的机会才是真正的政府补助,因此免费配额发放时以零值入账,卖出免费配额和免费配额剩余时才确认政府补助,当累计排放量大于持有的免费配额数量时,才将超额的排放量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排放费用。为满足"实质大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年末应抵销相关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
【关键词】碳排放权 净额法 抵销 公允价值
【基金】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陕西省森林碳汇抵押贷款融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kw-18-02); 国家林业局软科学研究课题“基于抵押品的西北地区森林碳汇抵押贷款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R12)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