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件下出口贸易中的货代“交单”义务探析
2015-03-15分类号:D996.1;F740.4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摘要】依据中国法律,货代可从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两种业务,但其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身份不同,其职责及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FOB条件下,无论是买方或卖方或其共同委托的货代须主动向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因卖方未及时支付垫付的相关费用,货代可依法扣留相关单证,但提单例外。货代向卖方交付了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导致卖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货代代理签发并交付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属于违法代理,应与无船承运人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货代责任的认定,中国司法解释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
【关键词】FOB条件 出口贸易 海上货运代理 交单 提单
【基金】商务部外贸发展局课题“我国中小企业外贸经营与管理实务”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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