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资共决制度立法及对我国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
2015-04-23分类号:D951.6;D922.5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尽管德国劳资共决制度的形成和构造有其特定的本土性,但劳资共决制与集体谈判机制所形成的对职工利益的"双重代表"模式对我国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劳资共决机制的构建应当以工会而不是职代会为中心。在审视劳资关系利益一致性和对立性的事实前提下,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劳资协议机关和劳资共决机关,并使特定的资本权利在两个机关作出合理的配置。同时,应强化共决权实现的法律责任,改变目前权利虚置的状态。
【关键词】劳资共决制 员工委员会 监事会 工会 职代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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