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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宏观调控司法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2015-04-18分类号:D926;F123.16

【作者】吴伟达  
【部门】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鉴于宏观调控与行政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有必要在为公权力进行司法监督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宏观调控行为的特殊性。宏观调控行为的公权力性质、特点以及现有非司法监督的局限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现阶段宏观调控司法监督的困境在于:司法机关介入宏观调控的角色错位、相关法律制度储备不足、相应的审判庭和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建立。因此,要走出宏观调控司法监督的困境,我们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地位的独立,设立宏观调控法庭和宪法法院以确保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淡化司法机关宏观调控执行者的角色,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宏观调控  司法监督  违宪审查  困境  出路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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