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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是否有劳动权利

2015-09-08分类号:D925.2;D922.5;D920.5

【作者】司琳  
【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1995年8月3日入职北京某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担任店长,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年薪10万元,每月支付6500元,剩余部分如果完成当年销售和利润指标年底支付,未完成不予支付。李某担任某超市店长期间,未经单位审批,将收取的摊位销售款挪作他用,2012年7月2日,某超市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李某从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12月23日
【关键词】取保候审  劳动权利  职务侵占  销售款  利润指标  不予支付  劳动合同  不起诉决定书  就业权  刑事诉讼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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