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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

2015-08-08分类号:D922.55

【作者】吴春明  
【部门】山东省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了明确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另外指出了三条路径供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选择:一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二是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三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键词】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  伤残补助金  十六条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补助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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