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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对竞业限制协议合规化管理

2015-07-08分类号:D922.52;D920.5

【作者】李雄  田力  孔令吉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1:刘某系某出国咨询公司员工,从事项目助理和咨询方面的工作。双方于2011年3月17日签订了期限为3年零6个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有竞业限制的相关事项。双方约定:刘某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与本单位行业和业务性质同类的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自己经营或从事与本单位行业和业务性质同类的生意或以营利为
【关键词】竞业限制  咨询方面  业务性质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人力资源管理  强制性规定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13BFX1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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