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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到期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015-01-08分类号:D922.52;D920.5

【作者】陆桑榆  张宇琼  
【部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02年1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15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继续在销售公司任职。2013年9月15日,李某向公司请病假至9月30日。10月12日,公司作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9月30日到期终止的决定。后李某去失业保险部门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部门指出,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上的终止日期与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不符。2013年10月15日,李某让公司经理将劳动合同上的截止日期由2013年8月15日改
【关键词】劳动合同  保险部门  失业金  销售公司  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赔偿金  经济赔偿  协商一致  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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