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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撤销劳动合同终止决定

2015-07-08分类号:D922.52

【作者】姚志华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与上海某外资物流公司于2002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在苏州分公司担任进出口货运代理主管,2008年后签订过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征询书》,李某填写的意见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14年1月向李某提供了新版《劳动合同》要求其签订。李某不能接受新版合同的变更,向公司提出了异议。主要包括:第一,工资标准。原合同列明工资具体构成及数额,新版合同约定"详细金额参照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
【关键词】劳动合同  苏州分公司  工资标准  货运代理  原合同  外资物流  员工劳动  用人单位  事实劳动关系  到期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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