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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无因解除制度的建立——兼论劳动关系的人合性

2015-06-08分类号:D922.5;F249.26

【作者】吴克孟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出纳。2012年2月底,公司决定将李某调岗至商务部门、福利待遇不变。李某不同意调岗决定,于2012年3月1日上班打卡后携带公司的保险柜钥匙和银行操作密钥等材料前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公司作出《开除通知》,内容为:"由于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携带保险柜钥匙及各类银行操作密钥,在没有和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外出,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运作,现公司决定对其予以开除处分。"李某收到通知后,与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解除权  工作交接  福利待遇  兼论  财务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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