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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前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2015-04-08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林守梅  
【部门】福建省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4月6日,许某与某外资汽车配套企业副总签订一份offer letter(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在汽车配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3个月,工资10000元/月,合格后6个月以奖金形式发放试用期的差额6000元。许某于2012年5月7日入职,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试用期许某工资为:基本工资7500元/月、特殊津贴400元/月、全勤奖150元/月、职务加给1300元/月、住房津贴250元/月、伙食津贴250元/月
【关键词】奖金形式  聘用合同  letter  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  与某  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其他事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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