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前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2015-04-08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福建省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4月6日,许某与某外资汽车配套企业副总签订一份offer letter(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在汽车配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3个月,工资10000元/月,合格后6个月以奖金形式发放试用期的差额6000元。许某于2012年5月7日入职,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试用期许某工资为:基本工资7500元/月、特殊津贴400元/月、全勤奖150元/月、职务加给1300元/月、住房津贴250元/月、伙食津贴250元/月
【关键词】奖金形式 聘用合同 letter 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 与某 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其他事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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